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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犯罪轻辩,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轻判
2015-12-15 09:14:47 来源:马成
【案情简介】
被告人葛某某与梁某,于2012年9月至12月间在东莞设立某科技有限公司,以投资保健品项目承诺返还本金并给付高额利润为名,吸收李某某等10余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50万元。后因经营失败,无法返还高额利润,被受害人检举抓获。
【办案经过】
被告人葛某某系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一旦被认定为主犯将可能面临重刑。马律师接受葛某某家属委托后,立刻展开了相应的会见与阅卷工作。在与葛某某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后,制定了罪轻辩护思路。在与家属做好沟通工作让其协助退赔,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同时,马律师多番调证,搜集可以证明葛某某的从犯地位的相关证人证言。
在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后,马律师于庭上发表了相关的辩护意见:
1、葛某某虽为名义上法定代表人,但公司实际掌控人为梁某,在后续的合同签订、收取货款等重要环节中,基本上都是梁某操作,葛某某对相关保健品项目极少过问,应认定从犯。
2、被告人家属已帮助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,并取得谅解,可从轻处罚。
【判决结果】
最终,法院采纳了马成律师的辩护意见,认定了葛某某的从犯情节,对葛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,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在宣判的十天后,葛某某即刑满释放,葛某某本人及其家属对马成律师的辩护成果感到十分满意。
【相关法条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一百七十六条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扰乱金融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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